湛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基常识:犯罪篇
2019-07-03 15:06 湛江人事考试网 来源:湛江事业单位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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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事业单位招聘网今天给参加湛江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生总结下和犯罪有关的知识考点,帮助考生们储备湛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识。
一、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
特征 | 所在阶段 | 停止原因 | 处罚原则 | |
预备 |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 预备阶段 |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 ||||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 ||||
未遂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 实行阶段 | 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动停止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犯罪没有得逞 | ||||
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为的原因 | ||||
中止 | 及时性 | 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犯罪已结束,危害结果尚未发生时 | 自动停止,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 |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道减轻处罚 |
自动型 | ||||
有效性 |
二、关于排除犯罪事由之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属于已被考的太多但又不能忽视的考点。在此,我们需掌握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
(3)对象: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目的: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5)限度: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注意:
(1)特殊防卫权(无过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假象防卫、偶然防卫、防卫挑拨、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防卫过当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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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湛江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