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
2022-10-20 15:07 湛江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题]
某市执法机关扣押了甲公司的一批药材,致使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扣押决定。经审理,法院认定扣押行为违法。因该批药已经灭失,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 甲公司因药材被扣押无法履行合同不构成情势变更
B . 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
C . 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D . 执法机关的行政赔偿范围包括甲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为行政法常识。
第一步:分析考点
《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即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执法机关的赔偿不包括赔偿甲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当选。
第二步:分析选项
A选项: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本案中甲乙两方合同成立,甲公司药材被扣押不属于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B选项:《行政赔偿法》第14条规定,与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赔偿诉讼。在两起行政诉讼中,甲公司作为原告,乙公司在此有权作为第三人参与,乙公司在两起行政诉讼中均不具有共同原告资格,与法条相符。说法正确,本题选非,排除。
C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甲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该法条相符,本题选非,排除。
故本题选D。
【2022-江苏B-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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