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乙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
2022-12-04 00:24 湛江人事考试网 来源:广东华图教育
[单选题]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之后,乙欲转让其对该车的份额。乙通知甲、丙后,甲、丙均表示愿意出5万元买下乙的份额。那么,关于乙的份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应卖给甲
B . 应卖给丙
C . 应卖给先向乙表示购买者
D . 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参考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为民法常识。
《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买受人均为按份共有人,由出售人按自愿原则决定售卖对象。
本题甲、丙均有相同的优先购买权利,应由乙决定卖给甲或丙。
故本题选D。
【2014-甘肃-003/河南-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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